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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(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)
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:
一、歇業或轉讓時。
二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五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按照年資提前通知
預告工資
勞工退休金條例,每滿一年要給1/2的平均工資
例如:
年資3年3個月,就要提早30天公告通知
公司至少要補給一個月的薪水
加上年資,每增加一年要多給1/2個月的薪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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